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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讲解关于错误的刑事辩护
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深圳刑事律师讲解错误的辩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严重缺陷;第二,律师的缺陷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带来重大损害和不利。
第一,刑事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严重缺陷,是指律师抱着极不负责的态度履行辩护职责。主要包括律师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没有或拒绝提供帮助、对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罪轻辩护的和在量刑阶段帮助不利导致量刑过重等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不是错误辩护。错误的刑事辩护针对的是辩护律师侵害被追诉人利益的行为,与通常法律禁止和处罚的辩护律师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帮助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错误的辩护关注的是律师极不负责地履行辩护职责的现象,以避免被追诉人因律师的失职行为而可能遭受不利。

第二,律师的缺陷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带来重大损害和不利。难道说就因为法律服务消费者的被告对辩护律师的辩护不满意,我们就认为刑事辩护质量差,律师的缺陷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带来重大损害和不利?
错误辩护的直接受害者只有被告,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绝大多数被告无法对辩护律师是否称职做出客观的评价。所以,律师的缺陷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带来重大损害和不利应当由相关部门作出判断。
例如,有的案件当中,有时候本来被告人可能会取得一些罪轻,获得免除死刑重新获得生命的机会,但是由于辩护人错误选择了辩护方案,最终没有使被告人获得这样的机会的话,这就是律师的缺陷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带来重大损害和不利。但是如果律师只是一般的判断错误或疏忽,并没有对被告人的辩护带来重大损害和不利,就不足以构成错误的辩护。
所以,我们倾向于首先肯定律师行为的合理性,推定律师的行为属于各种更为宽泛意义上的帮助。只有律师既出现了上述的失职行为又给被告人的辩护带来重大损害和不利的,才能认定为错误的辩护。
总的来说,错误的刑事辩护l标准既要重视对律师辩护行为本身的评价,又要重视对刑事律师辩护行为可能导致的于被告人不利的诉讼结果的分析;既重视对律师自主辩护的保障,又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维护,在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寻找到较好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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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质量判断标准适用的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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